项目名称:自助医用柜及配套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0.260000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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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标的名称 |
主要技术规格 |
服务期限 |
电费及管理费最低限价(人民币:元/台•年) |
所属行业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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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1 |
自助医用柜及配套服务 |
详见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
2年 |
2600.0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否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进口产品:不适用。
2.2、节能产品:不适用。
2.3、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
2.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
面向的企业规模:中小企业
预留形式:设置专门采购包
预留比例:100%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1:所投医用柜内产品为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类证书或经营备案证明;所投医用柜内产品为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类证书。3.2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只接受中小企业前来参加谈判:①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并声明其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则不予认定为中小企业。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1月20日至2025年01月23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售价:¥200.0元(人民币)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1月24日15点3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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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越
电话:010-688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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