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编号:B7S1(请登录)
2.项目名称: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三团购买餐饮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720504.00元
5.最高总价限价:720504.00元
6.最高单价限价:25元/人/天(午餐)
7.采购需求:(1)向123团机关行政事业在编人员、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及三支一扶志愿者等约152人提供就餐服务。(2)用餐时间:承包期限中午用餐,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无需提供餐饮服务。(3)用餐标准:午餐25元/人;餐补23元/人,个人需支付餐费2元(现金或微信均可),凭票就餐。(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8.合同服务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为小微企业预留项目(专门面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需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对中小企业的要求,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若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享受中小企业同等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监狱企业应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供应商必须为饮食服务机构,取得相应的经营饮食行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人员、设备、资金、技术等方面具备能够完成本项目的能力;
(3)供应商在以往餐饮经营中无任何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其他资格要求: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供应商的信用行为:在资格审查阶段经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中之一。如有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01月21日00时00分到2025年01月27日23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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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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