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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2025年度给水零星维护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日期:2025-01-20 收藏项目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2025年度给水零星维护工程施工已由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2024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纪要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2025年度给水零星维护工程施工。

2.2标段划分:独立标段。

2.3建设地点: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

2.4建设规模:中韩示范区内的给水主干线至用地红线处的给水管网的建设、现有给水管网原位置排迁及企业急需小型给水工程。

2.5工程投资:200万元。

2.6招标范围:完成中韩示范区内的给水主干线至用地红线处的给水管网的建设、现有给水管网原位置排迁及企业急需小型给水工程施工,作业任务量以招标人任务通知单为准。

2.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

2.8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企业资质备案信息应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并加盖企业公章)。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规定,投标文件应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3.3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项目经理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安全员1人、资料员1人,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且是“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并公示的人员,提供该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近半年内(2024年9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明和劳动合同)及人员网站公示页截图及查询网址并加盖企业公章。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外埠企业入吉备案相关规定。(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3.6业绩要求:投标人近年(2022年01月01日起至今)须具有至少一项与本项目相类似的业绩(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无需提供)。

3.7企业业绩及项目经理业绩认定:具有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同时,吉林省区域内的业绩应附“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公示页及查询网址;在省域外的业绩应附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的业绩公示页及查询网址,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其他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提供涉密工程业绩的,须提供涉密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并附建设单位涉密工程的审批证明材料。

3.8财务要求:近三年(2021、2022、2023年度)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当投标单位成立日期在2021年-2023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起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

3.9信誉要求: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拒绝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参与投标;拒绝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参与投标;在近年(2022年01月01日起至今)内投标人、其法定代表人及拟委派的项目经理没有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结果为准)。

3.10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20】6号)、《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通知》(长城乡发【2020】22号)文件要求,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开发区2020年新开工项目禁止在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

3.11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文件要求,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吉林省外企业在注册地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3.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13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自2025年01月20日08时00分至2025年01月24日16时00分……下载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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