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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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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项目隋炀东路(瘦西湖路-中兴路)建设工程已由扬州市行政审批局以扬行审投资发[2024]11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瘦西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隋炀东路(瘦西湖路-中兴路)EPC工程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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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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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西起瘦西湖路,东至中兴路
2.1.2 工程规模:道路总长约914米,按城市次干路标准设计,设计车速为40km/h,双向4车道,标准断面宽34米。最大雨水管径1.35米,污水管径0.5米。
2.1.3 合同估算价:3433.27 万元
2.1.4 工期要求:1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3月15日,竣工日期:2025年09月10日
2.1.5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2.2 招标范围:在招标人提供的红线图、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设计任务书及前期资料的基础上,完成本项目补充勘察(如需)、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的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保修、整体移交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完成并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报批、图纸审查、工程结(决)算审计等工作。工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道路、桥梁、绿化、海绵及雨污管道等相关配套工程内容(具体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协助招标人办理从工程施工至竣工移交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发改、国土、规划、审图、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手续的报建、报批工作;协助办理市政管线的报批、报建工作;协助或负责办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审手续;(2)中标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招标人组织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过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在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内,如果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在中标后未能按时通过审图并进场施工,招标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3)根据招标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全专业施工图设计(设计成果必须经招标人认可)、各专业工程(方案)设计、施工、采购、编制项目预算及相应报建审批工作(独立完成相应的排水审查等工作,且各类专家评审费、会务费等由投标单位负责);(4)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总承包施工及管理工作、负责工程验收工作(包含各项专项验收)并取得有效合格证明直至工程竣工备案验收、全部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实物工程移交给招标人,办理完成竣工备案验收等手续、工程保修内的维修等工作,协助招标人查验且交付到位,负责设备设施的使用培训工作等;(5)负责红线范围内外地上(地下)附着物清理(如有)以及保护(含地下文物保护(如有))以及自主协调相关有权部门处置(相关费用自理);(6)负责现场七通一平(自行办理临水、临电、红线外临时用地等手续,并承担临时用地租地、报批等相关费用),进场施工道路的铺设等;(7)负责综合考虑设计、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如临近建筑物保护、地下管网保护、高压防护、与周边地块施工场地交叉、矛盾协调、专家方案论证、专业设计及不可预见项目、现场看护等,相关费用自理;(8)本工程项目水、电、路、通讯等工程施工及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手续;(9)专业工程深化(二次)设计、施工与专项方案论证相关费用,投标人自行包干; (10)建造最终满足使用功能需求的功能齐全、设施完备、通过综合及各专项验收、可正常使用所包含的全部建设内容,如未考虑到位、存在漏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实施且不增加费用;(11)实施人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和工程交付给管理单位前的所有管理和养护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成品保护(含第三方破坏、偷盗等引起的成品及半成品损失)、保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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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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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下列资质组合之一:①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③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行业设计(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行业设计(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近3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企业自2020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自2020年01月01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以来,承接过类似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三者有其一即可);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0年01月01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以来,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包括:单项合同造价24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如为设计业绩,业绩认定时间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可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2400万元及以上是指工程建安投资而非设计合同金额。如为监理业绩,2400万元及以上是指工程建安投资而非监理费用金额。,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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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标文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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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01月17日至2025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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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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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5年02月21日09时30分0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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