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经对该申请立案审查,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乐海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之薏、翁瑞成共同参加的合议庭,其中承办人为乐海奇,本案书记员由庄羚担任(联系电话:***-*******)。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公司对该申请如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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