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二、自本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它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4、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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