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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乡兴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选聘滇池外海绿道(一期)公众责任保险服务商竞争性谈判公告
日期:2025-01-15 收藏项目
1、谈判条件

昆明城乡兴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选聘滇池外海绿道(一期)公众责任保险服务商已具备招标条件,采购人为昆明城乡兴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定本项目的服务单位。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昆明城乡兴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选聘滇池外海绿道(一期)公众责任保险服务商。

2.2谈判范围:滇池外海绿道(一期),起于官渡区新宝象河,止于晋宁区爬齿山,长度约71.9公里,面积约873.49公顷。预计于2025年1月23日向市民试开放,为了降低试开放后公众在游览过程中的风险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故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主体在项目范围内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运营主体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运营主体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等。

保险类别

公众责任保险

承保区域

项目所覆盖的区域,办公区及临近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拥有或控制或负责管理的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停车场、广告招牌所在地、出租的场所、租用的场所、新增场所及资产所在地等。

投保人

昆明城乡兴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

昆明城乡兴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或他们的股东单位和/或他们的母公司和/或关联公司和/或附属公司和/或相关公司作为主体

保险金额

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800.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0万元;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0万元;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10万元;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万元。

保险期限

1个保险年度,从2025年1月23日0:00时起,至2026年1月22日24:00时止。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免赔额

人身伤亡:无免赔额。

特别约定

1.发生保险事故后支付的医疗费用,如通过社会保险或第三方予以赔偿,保险人对其差额部分予以补偿;伤残及死亡赔偿,即使工伤保险或第三方已给与伤残及死亡赔偿,在被保险人产生损失的前提下,保险人根据保单限额及被保险人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2.兹经双方同意,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通知保险人而受拒付;包括索赔资料准备的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索赔时效。

3.兹经双方同意,本项目进行养护、维修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或放置的标示、标牌、围挡物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保单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4.如因相关案件后续处理过程中,发生诉讼或仲裁的情况,对应所产生的聘请律师费用和相关费用也由保险人予以赔偿。

5.理赔时涉及提供商业原始发票时,被保险人如无法提供原始发票,可提供资产卡片或发票复印件。

6.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将对被保险区域的访问人员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有关活动人员或非被保险人所雇佣人员,在被保险区域范围内活动视为第三者加以保障。

7.投保人因故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应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人不得因投保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保费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投保人应在双方重新约定的时间内尽快办理缴费手续。

附加条款

以下保险附加条款,可作为保险公司投标时的加分项考量:

1.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2.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3.急救费用条款

4.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5.灭火及所致水损责任条款

6.自然灾害引起的第三者责任特别条款

7.滑坡、塌方、雨水扩展条款

8.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9.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11.建筑物改变条款

12.恐怖活动条款

2.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4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现行相关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符合采购人采购标准,在合同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够快速、及时、有效地进行理赔。

2.5项目控制价:220000.00元。

2.6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7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3、谈判申请人资格要求

3.1营业执照要求: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证明。

3.2资质要求:须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原中国保监会)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3授权要求:谈判申请人为商业保险集团(总公司)(须符合本条款3.1项的要求)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如果是分支机构参与谈判,只接受商业保险集团(总公司)授权的一家分支机构参与谈判,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谈判,否则两者的响应文件均将被否决。(分支机构谈判时需提供商业保险集团(总公司)对本项目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

3.4财务要求:谈判申请人提供有效的2021年-2023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或审计报告及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注:谈判申请人若为事业单位的,则不需提供利润表;如成立时间不足三年,自成立初年提供;新成立企业不满一年的,须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金存款证明】,(财务报表可由分公司或其总公司提供)。

3.5信誉要求:谈判申请人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无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谈判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谈判申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无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被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无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没有被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国家部委禁止市场准入等情形(提供承诺书)。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4.1时间: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1月21日,每天00时00分至23时59分59秒(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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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婷
电话:010-5334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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