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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度“双随机一”抽查计划招标公告
日期:2025-01-13 收藏项目
一、抽查时间
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
二、实施主体、抽查对象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荔波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监督抽查,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公共建筑、工业园区、旅游景区、50户以上木质连片村寨等开展监督抽查。
三、抽查事项
荔波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监督抽查,主要包含以下事项:
1.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执业情况的监督抽查;
3.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情况的监督抽查;
4.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抽查方式
(一)日常消防监督抽查。逐月实施,月度抽查计划应在计划实施前一个月的28日前制定完毕并向社会公示。
(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因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部署要求开展的专项整治任务,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对象及抽查比例,专项抽查计划应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后按规定备案,并在计划实施前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
(三)部门联合抽查。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要求,开展的部门联合抽查应依托“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施,抽查计划应在该平台上提前3个工作日制定完毕并向社会公示。
五、抽查频次及比例
(一)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抽查1次,每月抽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在该月度抽查的所有单位中占一定比例。
(二)抽查频次根据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浮动调整,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同一单位在本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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