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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阳新莲花湖国家湿地公园抗大湖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工程项目(第二次)询比公告
日期:2025-01-14 收藏项目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阳新莲花湖国家湿地公园抗大湖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工程项目。

1.2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本项目为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阳新莲花湖国家湿地公园抗大湖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工程项目。本项目主要内容为监测站建设工程,根据湿地公园的地理特征、生态环境状况以及保护修复工程的具体需求,合理进行监测站点的布局规划及基础建设,应覆盖湿地公园的关键区域,如水体、土壤、植被等,是后续监测设备安装、监测平台开发的基础工程。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1.3 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

1.4 质保期:2年

1.5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不含税响应限价为2,019,030.32元,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2 供应商须具备2021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时间类似项目业绩(建设工程)至少一例。业绩须提供合同或框架协议,合同须提供关键页复印件(首页,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如提供框架协议,除需要提供框架协议外还必须提供相应的订单或其他证明材料,单项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框架协议以订单或其他证明材料时间为准。资料不全、评审委员会无法确定业绩的不予认可。

2.3 供应商须同时具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4 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以下人员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2)项目负责人具备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至少1人。

(4)拟派本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均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至少配备2名,其中1名具备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1名具备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

2.5 供应商能够或承诺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2.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不允许转包和违法分包。

2.7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分包响应或者未划分分包的同一项目响应。

2.8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17)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2.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 询比文件的获取

4.1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月14日10时00分至2025年1月17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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