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内容现修改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子目3详细评审“生产能力”第2项要求,投标单位具有能完成产品出厂检测所需的物理力学性能、静液压强度试验的设备,每1个得1分,最高得3分。(需提供采购发票、照片等证明文件)。
变更为:投标单位具有能完成产品出厂检测所需的设备:电子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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