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议内容:投标人每提供一个2021年12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完成的合同金额在1378万元及以上的电梯采购及安装的项目业绩,得1分,满分10分。证明材料: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关键页)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产品品牌需与投标品牌一致。若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制造商的业绩;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代理商的业绩。依据和理由:事实依据:以上业绩要求仅部分大型电梯制造企业具备,此项设置存在严重排斥并歧视其他供应商。我司要求取消此项评分标准,或提供投标品牌业绩。或提供代理商业绩,金额不做限制。法律依据:1、此条款存在排斥其他供应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2、此条款评分办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对供应商设置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此条款严重违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46号文的规定。货物和服务超过200万元的采购项目、工程超过400万元的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这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的规定。诉求:该招标项目投资额巨大,其中涉及采购类别的,是否有预留30%以上专门面相中小微企业?该业绩要求,完全违背此项条款。回复: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二、异议内容:投标人每提供一个2021年12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完成的合同金额在1378万元及以上的电梯采购及安装的项目业绩,得1分,满分10分。证明材料: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关键页)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产品品牌需与投标品牌一致。若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制造商的业绩;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代理商的业绩。依据和理由:事实依据:以上业绩要求仅部分大型电梯制造商可满足,此项设置存在严重排斥并歧视其他供应商。 法律依据:1、以上内容存在排斥其他供应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2、以上评分办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对供应商设置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诉求:我司要求取消此评分项,改为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可以提供投标品牌制造商的业绩证明材料。回复: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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