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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第三医院体检用车及临时用车租赁服务洽谈公告项目编号3#招标公告
日期:2025-01-08 收藏项目
一、项目内容及要求

1、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服务期限一年,服务期限内按车型及实际出车量进行结算,服务期内结算金额累计达到合同金额时本项目合同终止;如结算金额累计未达到合同金额,合同期最长为一年,到期合同终止。

2、车辆租赁要求:按车型报单次服务价格,体检用车为点对点接送;时长为4小时。临时用车按次及里程数报价,

(1)轿车:7座,车龄不大于5年,行驶里程15万公里(含)以内的;

(2)中巴车:9--15座,车龄不大于5年,行驶里程30万公里(含)以内的;

(3)中巴车:16-23座,车龄不大于5年,行驶里程30万公里(含)以内的;

(4)大巴车:24-38座,车龄不大于5年,行驶里程30万公里(含)以内的;

(5)大巴车:39-47座,车龄不大于5年,行驶里程30万公里(含)以内的。

(6)大巴车:55座,车龄不大于5年,行驶里程30万公里(含)以内的。

3、服务要求

(1)车辆要配备正常使用的卫星定位系统。

(2)服务方需购置每个座位不低于40万元保额的承运人责任险,以及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汽车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大限度保障乘客权益。

二、资质资料及要求

资格要求为本次被洽谈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与洽谈的被洽谈人必须满足资格要求的所有条款,并按照规定在洽谈文件中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未按要求提交的被洽谈人,其洽谈被视为无效。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次洽谈要求被洽谈人须具有国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资质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以洽谈当天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5、提供洽谈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要求提供复印件的提供复印件)三、三、洽谈文件提交时间

2025年01月08日—2025年01月15日止,提交文件时间08:00--12:00,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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