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2月22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程序行使权利****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自公告刊登之日起15内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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