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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县石钟山大道绿道延伸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日期:2025-01-07 收藏项目
1. 招标条件

湖口县石钟山大道绿道延伸工程 EPC总承包已由湖口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以湖发字【 2018】 172 号文批准建设,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湖口县石钟山大道绿道延伸工程 EPC总承包

2.2 项目地点:湖口县海青路至花园余家村。

2.3 项目投资:本项目投资约 2000万元。

2.4 建设内容:从湖口县海青路至花园余家村段的道路两侧及隔离带绿化、人行道铺装、景观给排水等,全长约 2km,总面积约 371 00 平方米,其中道路隔离带面积为 167 00 平方米,两侧景观绿化面积为 147 00 平方米,人行道铺装面积为 57 00 平方米。

2.5 招标范围:依据规划方案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后续服务,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项目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2.6 标段划分:划分为 1个标段。

2.7 工期要求:本项目总工期(指自签订总承包合同之日起至工程交付业主使用之日期间的工期,包括设计工期、施工工期)为 65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约为 20日历天,工程施工工期约为 45日历天。

2.8 质量及工程效果要求:①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设计规范、标准及要求;②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多证合一证件副本;

3.2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 (2015新标准 )二级及以上资质;不同时具备以上资质的,可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 2家,具备施工资质的为联合体牵头人。

3.3 业绩要求:

①设计业绩:近三年( 2015年 10月 -2018年 9月)完成过单项合同绿化面积不少于 29000平方米或投资金额不少于 1600万元的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业绩(要求提供设计合同原件);

②施工业绩:近三年( 2015年 10月 -2018年 9月)完成过单项合同建设面积不少于 29000平方米的绿化工程施工业绩(要求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或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和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的告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中的任意两项原件)。

3.4 投标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

3.4.1 设计负责人:具备园林类工程师证书;

3.4.2 施工项目经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年检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证;

3.4.3 施工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3.4.4 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施工管理机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款:八大员(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标准员)需具有上岗证,专职安全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类 )。

3.5 企业信誉要求:

3.5.1 企业信誉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或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及拟任项目负责人(含设计、施工)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提供投标截止期前一个月内网页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 )的,招标人将拒绝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4. 其他要求

4.1 根据江西省住建厅《关于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实行信息登记管理的通知》(赣建办〔 2017〕 14号)的规定,外埠来赣施工单位应当在江西省住建厅网站“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上办理进赣企业信息登记和单项工程投标登记,没有办理的,不得参加投标;外埠来赣设计单位应当在江西省住建厅网站“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上办理进赣企业信息登记,没有办理的,不得参加投标。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如有省外投标人,联合体成员均需满足该项要求。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当场核验,不符合要求的拒收其投标文件。

4.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2.1 联合体由一个设计单位和一个施工单位组成,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施工单位为牵头人,保证金凭证由牵头人提供。

4.2.2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4.2.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工程报名。

4.3 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36个月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发生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骗取中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

4.4 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

4.5 根据七部委第 30号令,参于本项目前期可研编制、方案设计的单位不具备本项目投标人资格。

4.6 中标公示时,招标人将严格按国家发改委第 10号令《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进行公示,若存在提交虚假证件、资料投标的,将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4.7 开标时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本工程的开标;授权委托人应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本工程注册建造师)担任,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否则,将视为投标单位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投标人应当带好相关证件(证书)、材料等原件(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可为复印件,复印件的二维码可查询建筑企业的资质情况),并提交(以备)评标委员会审查,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有关证书原件或材料原件的,作为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

5. 报名时间: 2018年 10月 25日 -2018年 11月 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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