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合肥梵蕊瑜****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合肥梵蕊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已资不抵债,亦不存在重整或和解的情况,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裁定宣告合肥梵蕊瑜****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案应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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