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算方式: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甲乙双方以上月 16 日至本月 15 日为对账周期,对当月(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所供物资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并出具对账结算单,乙方根据经双方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后的对账结算单开具发票。双方必须在此期间办理当个结算周期的对账手续,不能拖延、遗漏,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相应的结算权利,甲方不再给予结算。二、付款方式: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经甲方验证通过后,甲方通过【银行承兑汇票、铁建银信或建信融通、云信、航信等供应链金融(银行承兑汇票、铁建银信或供应链金融支付比例不大于供货结算金额的70%,票据期限半年/一年以****网上银行转账支付比例不小于30%,乙方不接收商业承兑、e信通等票据)】付款。以承兑汇票或供应链金融方式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贴现费用。甲方只能将货款支付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不接受乙方委托**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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