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原则 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由培训机构自愿提出申请, 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 报、公平公正、择优认定、社会公示、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择优认定培训机构。 二、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均可参加培训机构认定。 (一) 依法取得办学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就业训练中心等。 (二) 具备与申请备案的培训职业(工种)及等级相适应的场所、师资和相应设施设备条件,并符合国家建设安全标准和技术要点要求。 注: 1、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以确保培训活动的资金支持。 2、具有满足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具有满足职业技能培训任务需要的师资力量。培训机构应合理配置师资,根据培训性质、教学形式和培训内容的特点确定合理的师生比例和恰当的专兼职讲师比例,理论授课讲师应具备本专业某一职业(工种)中级3年及以上技能水平,实训操作的讲师应具备相应工种、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有从业5年以上的经历。 4、 培训场地有完备可用的消防设施和畅通的消防通道,具有培训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 应对突发安全事件。 5、具有满足开展培训专业(工种)所需的正版培训教材。 6、具有参加职业技能考核的能力。 7、具备与管理系统相配套的设备,具有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条件及全程实录能力,同时要配备培训综合管理系统设备。 (三)培训项目###市公布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范围。 (四)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和教学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终止其本年度的培训任务: (一)上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二)被人社部门单方面解除承训协议不满两年的;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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