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二、加强检测活动管理(二)关于检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文件要求,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的个别可选参数相关检测业务,经委托**件的检测机构。二、原《招标文件》“一、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澄清公告一内容:********对跨区域承揽项目投标人的要求:对****公司注册地址不在项目所在#####县)】的项目(包含见证取样工作时)投标人的要求:********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9号)》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各方检测行为—(四)检测机构责任—3.从事见证取样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不得跨#####县)开展检测业务”的文件要求。投标人应满足:①承诺中标后将见证取样检测工作分包###市(含“三###市”)注册的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资质范围含有“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机构;②联合体投标的须###市(含“三###市”)注册的持有“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机构组成联合体。现澄清为:********对跨区域承揽项目投标人的要求:对****公司注册地址不在项目所在#####县)】的项目(包含见证取样工作时)投标人的要求:********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9号)》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各方检测行为—(四)检测机构责任—3.从事见证取样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不得跨#####县)开展检测业务”的文件要求,投标人应满足:联合体投标的须###市(含“三###市”)注册的持有“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机构组成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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