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基本情况
阜阳恒****公司于2002年10月23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林上恩,注册地为安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大道,经营范围:纺织、化纤、棉制品制造、销售,纺织品加工、织造,纺织原料销售,服装设计开发、生产、代理与销售。医疗器械、卫生用品及其制造设备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消毒用品及其制造设备的设计、生产和销售;口罩、无纺布及制品、工艺礼品、箱包、色母粒及其制造设备的设计、生产和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 审计机构
1、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固定资产清理、应收账款****公司往来款明细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与债务人有关的财务、审计事项;
2、处理债务人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3、处理债务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4、协助管理人核查债权;
5、协助管理人处理债务人纳税申报事宜;
6、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7、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成立以来债务人的财务账****公司成立以来: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债务人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处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审计机构应当对债务人预重整受理之日前一年内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及债务人预重整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5)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8、预重整、重整(或清算)程序中其他需要审计事项,根据管理人的要求,针对专门事项出具意见或报告,非特别重大事项的,不再另行收费;
9、案件终结时按照法院或者管理人要求对预重整(或破产)程序费用、共益债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二) 评估机构
1、按《企业破产法》和评估规则对债务人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构筑物(其中土地约49,********平方米,厂房及综合楼5栋,建筑面积约为32,000平方米,保安室、车棚等构筑物,详细信息可向管理人咨询)、生产机械设备、存货、办公用品等各项资产进行评估,准确评估债务人资产价值,并根据预重整工作需要及管理人的要求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配合管理人对债务人所有资产进行盘点造册;
3、对债务人抵、质、押进行单独评估并出具抵、质、押财产评估结果,列明每项抵、质、押财产的评估价值,根据清算工作需要出具抵、质、押资产专项评估报告;
4、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对特定资产或特定事项出具评估报告;
5、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非特别重大事项,不再另行收费;
阜阳恒****公司于2002年10月23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林上恩,注册地为安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大道,经营范围:纺织、化纤、棉制品制造、销售,纺织品加工、织造,纺织原料销售,服装设计开发、生产、代理与销售。医疗器械、卫生用品及其制造设备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消毒用品及其制造设备的设计、生产和销售;口罩、无纺布及制品、工艺礼品、箱包、色母粒及其制造设备的设计、生产和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 审计机构
1、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固定资产清理、应收账款****公司往来款明细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与债务人有关的财务、审计事项;
2、处理债务人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3、处理债务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4、协助管理人核查债权;
5、协助管理人处理债务人纳税申报事宜;
6、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7、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成立以来债务人的财务账****公司成立以来: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债务人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处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审计机构应当对债务人预重整受理之日前一年内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及债务人预重整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5)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8、预重整、重整(或清算)程序中其他需要审计事项,根据管理人的要求,针对专门事项出具意见或报告,非特别重大事项的,不再另行收费;
9、案件终结时按照法院或者管理人要求对预重整(或破产)程序费用、共益债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二) 评估机构
1、按《企业破产法》和评估规则对债务人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构筑物(其中土地约49,********平方米,厂房及综合楼5栋,建筑面积约为32,000平方米,保安室、车棚等构筑物,详细信息可向管理人咨询)、生产机械设备、存货、办公用品等各项资产进行评估,准确评估债务人资产价值,并根据预重整工作需要及管理人的要求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配合管理人对债务人所有资产进行盘点造册;
3、对债务人抵、质、押进行单独评估并出具抵、质、押财产评估结果,列明每项抵、质、押财产的评估价值,根据清算工作需要出具抵、质、押资产专项评估报告;
4、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对特定资产或特定事项出具评估报告;
5、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非特别重大事项,不再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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