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张可新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至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工资八千二百元;2.驳回张可新其他申请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公司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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