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内,支付郭志远二〇二三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工资一万二千元;2.北京锐泽口腔****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郭志远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工资七万五千八百七十元七角九分;3.驳回郭志远其他仲裁申请。****公司公告送达京顺劳人仲字[2024]第8416号裁决书。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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