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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滨海院区(二期)智慧医院系统建设第一阶段建设项目信息化监理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12-31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滨海院区(二期)智慧医院系统建设第一阶段建设项目信息化监理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17.6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7.6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附:采购标的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数量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投标保证金

1

1-1

滨海院区(二期)智慧医院系统建设第一阶段建设项目信息化监理服务

1项

176000.00

176000.00

1760.00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滨海院区(二期)智慧医院系统建设第一阶段建设项目完成最终验收交付。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1材料,但应当提供由省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1点材料,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4)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具体格式详见本文件第七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中相关附件)的,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文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1月02日  至 2025年01月08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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