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修订出台《条例》的重要意义,更好地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使命我省历来重视档案法治建设,《条例》自1997年9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在加强全省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维护档案资源安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以及新修订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条例全面贯彻实施,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对原《条例》与时俱进修订完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集中体现,是贯彻落实新修订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推动档案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辽宁档案事业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条例》的修订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落实到具体条款之中,大力推进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在我省档案领域贯彻落实。《条例》的修订出台是贯彻落实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推进辽宁档案事业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档案事业发展作出新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为辽宁档案工作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也对完善配套地方性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辽宁实践,对推动我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我省档案工作要更好地围绕“四个好”“两个服务”,锚定新时代“六地”目标任务,推进“八大攻坚”等重点工作,不断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更好服务党和****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条例》聚焦推动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各项规定有效落实,对相关条款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修改完善不一致的内容,对上位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作出补充,并与相关法律法规作好协调衔接,有效解决制约档案工作发展的实际问题,持续增强全社会档案法治意识,全面推进我省档案治理体系和档案资源、利用、安全体系建设,提高档案工作现代化水平。《条例》的修订出台是加强档案治理体系建设、提升依法管档治档水平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条例》作为与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是对其制度规定的具体化和补充。《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档案工作“三个走向”,深入研究我省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资源建设不够及时完整、鉴定开放跟不上社会需求等问题,充分总结吸纳多年来我省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在加强档案行政管理过程中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明确档案领域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的实施刚性,充分发挥档案法规制度的导向引领和保障支撑作用,加快提升档案治理效能,为确保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全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推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条例》的修订聚焦推动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各项规定落实落地,在总体框架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和有效衔接,较原《条例》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章,从6章30条扩展至8章40条,吸收借鉴档案工作最新成果作出调整和创新,结合实际从制度层面提出操作性强的措施办法,力求精益求精,体现地方特色。进一步健全档案管理体制机制。我省2018年机构改####****局、档案馆均分设,为全省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条例》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在档案工作中全面###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明确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保护利用,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档案主管部门,乡镇人###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国家档案馆的职责;新增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规定,并就加强档案工作人员教育培训、配备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档案工作人员作出规定,等等。全省档案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各方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管档案工作优势,保障档案工作充分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神圣职责。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相关措施。档案资源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基础。为确保档案管理全流程科学规范安全,《条例》对地方特色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以及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试制产品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作出规定;新增关于加强人事、民生、政务、经济、文化等各类专业档案管理的规定,明确档案馆可以根据社会利用需要,提前接收有关专业档案;明确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细化档案馆建设规定,保障依法接收档案所需的库房及设施设备;明确移交档案涉密审核以及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的主体责任。《条例》坚持守正创新,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确保档案收集齐全完整、管理科学规范、实体和信息安全保密。进一步优化档案开放利用、公布及红色档案保护、利用具体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要由封闭向开放、由重保管向重服务转变,要及时向领导机关、向社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要把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保管好、利用好。《条例》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立场,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细化档案公布措施,明确向社会公布档案的各种形式,提升档案利用便捷性;明确档案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建立各类教育基地;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红色档案的征集、保护和利用,建立红色档案专题目录和数据库,进一步为档案开放和利用提供便利条件,实现档案价值,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进一步强化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信息化是推进档案工作现代化建设的关键要素。我省档案工作主动融入数字辽宁、数字政府建设,全省115个综合档案馆全部接入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加速推进,为档案管理现代化提供了强大动力。为进一步推进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升级,《条例》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对电子档案移交、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作出规定;加强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管理,保证档案数字化成果的质量和安全;明确建立馆藏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制度,保证档案数字资源安全;拓宽档案数字资源应用场景,推动档案数字资源在民生服务、政务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省档案工作发展中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着力解决档案信息化实践中的短板弱项,有力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为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在档案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中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是档案行政管理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和保证监督检查实施效果,《条例》新增“监督检查”专章,明确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对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建立档案违法行为举报机制,明确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档案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新增信用惩戒条款,明确将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纳入本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并依法实施惩戒。《条例》坚持系统观念,与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持协调一致,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工作定位、权限内###路径,切实把法律法规制度转化为档案治理效能,保证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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