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公司诉我院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再审法律服务项目。 二、基本情况介绍 (一)涉案主体 原告:山****公司 被告:兵器四院(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 (二)案件梳理 2012年6月****公司与我院签订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提供乙醇胺和液氨为原料生产的乙二胺、三乙烯二胺、哌嗪产品(以下简称A工艺),并转让技术秘密与相关专利。合同生效后,****公司提交了技术资料包,申请变更了乙撑胺项目相关专利所有权。 ****公司因资金不足等原因导致该项目停滞不前;2015年,X###市场变化原因向我院提出更改工艺以提升产品利润,工艺变更****公司又因单方面原因停滞该项目两年之久。2017年8月,项目重启,B工艺进行了第一次试车,但并未生产出合格产品,双方总结了试车失败的原因为结晶工艺不成熟(结晶工艺由第三方负责)。 2017年****公司###市场风险,提出对工艺再次进行变更为C工艺。2018年11月,双方签订《工作备忘录》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约定以C工艺生产合格产品。2018年12月,C工艺进行了第二次试车,此次试车较为顺利,双方确认的《三乙烯二胺合成工艺总结报告》表明:“本次试车完成了2018年试车任务,实现了年度试车总目标,生产出三乙烯二胺合同产品,已销往下游客户”。20****公司提出并进行第三次试车,主要验证精制工序和结晶工序改****公司认为试车结果表明,产品质量稳定且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结晶效率有所提升,但产能仍未达到设计指标。 (三)判决 ****公司与我院签订的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2、我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公司转让款********.75元,并以********.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 3、二审维持原判,我院在法定期限内已执行,以上费用约3570万元。 (四)我院收到二审判决日为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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