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检测服务期”内容:“检测服务期:350日历天”,现澄清为“检测服务期:220日历天”。二、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内容:********对跨区域承揽项目投标人的要求: 对****公司注册地址不在项目所在#####县)】的项目(包含见证取样工作时)投标人的要求: ********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有异地试验室的,按规定参与投标; ********在项目所在地没有设立异地试验室的,可与本地满足条件的试验室所属的检测机构组成联合体投标;也可独立参与投标,但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一旦中标,见证取样检测内容必须分包给当地满足条件的试验室进行检测,中标人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风险。现澄清为:********对跨区域承揽项目投标人的要求:对****公司注册地址不在项目所在#####县)】的项目(包含见证取样工作时)投标人的要求:********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9号)》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各方检测行为—(四)检测机构责任—3.从事见证取样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不得跨#####县)开展检测业务”的文件要求。投标人应满足:①承诺中标后将见证取样检测工作分包###市(含“三###市”)注册的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资质范围含有“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机构;②联合体投标的须###市(含“三###市”)注册的持有“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机构组成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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