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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01破110号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日期:2024-12-29 收藏项目
二、工作范围、内容

(一)工作范围

本次审计范围为债务人自成立之日至截止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日(以下简称基准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财务审计,提供客观、完整的财务审计结论,并出具审计报告以及管理人要求出具的其他专项审计报告。

(二)工作内容

1.核查债务人股东出资情况,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情况以及公司资金流向与股东资金是否存在混同情况;

2.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核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隐匿、转移、侵占债务人财产等情况。若存在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出具专业审计报告并附证明文件;

3.截止基准日债务人的固定资产、对外股权投资、无形资产以及所有者权益等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4.截止基准日债务人职工工资欠付、社保费用缴纳及税务债权情况;

5.截止基准日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情况,按照管理人要求整理成册,供管理人清查追收;

6.截止基准日债务人的负债情况;

7.针对债务人的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大额资金流向等情况,根据管理人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8.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等规定情形所涉行为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9.按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对审计报告、专业报告进行解释、说明,并回答法院、管理人、债权人的询问;

10.配合管理人开展债权审核工作,匹对申报与账面负债情况,并出具审计机构意见;

11.配合管理人做好债务人财务资料的调取,完成财产状况调查报告等;

12.在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全面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13.破产程序中其他需要审计机构完成的合理事项,如根据破产程序需要,协助进行纳税申报、税务筹划和税务注销。

三、申报条件

(一)参选机构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并入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司法委托机构名册。

(二)参选机构需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无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予以回避的情形。

(三)参选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记录。

(四)参选机构及负责人均具有在近三年承接过破产企业的审计业务。

(五)参选机构应当指派固定且与工作量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根据管理人工作需要,派遣至少三名工作人员。派出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证书及满足项目审计工作的能力。

(六)同意接受管理人在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支付服务费用。

四、报名方式

请有意向参与本次选聘的机构,于2025年1月5日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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