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第一、二次债权人会议审核,债务人对外负债额为********.68元,债务人名下可供分配财产仅为********元,且目前已发生破产费用********元。经湖州鑫****公司管理人审核查明,湖州鑫****公司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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