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遴选医用耗材、检验试剂、中药饮片配送企业 二、配送企业遴选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遴选活动前会计报表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表)(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遴选活动前三个月内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遴选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药饮片配送企业负责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参加遴选活动。 (二)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药饮片企业配送企业服务承诺内容。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①配送企业需提供的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相应证件应在有效期内,并加盖企业公章; ②配送企业必须为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中药饮片企业的代理经销商或制造商,非制造商的需提供可配送产品的授权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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