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理货部门或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6小时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由于我单位无理货资****公司LNG船舶装卸正常进行,现需委托**告。二、采购项目与标段交货期限: 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质保期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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