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望城区智慧交通二期采购(政府采购编号:WCCG-2********)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截止。综合本项目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现答疑如下:问题1: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审中的综合实力评分标准设置为:“为响应国家对制造企业在绿色环保、节能减排、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要求,所投车道补光灯及高清电子警察主机设备制造商被评为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计 3 分,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计 ******** 分。(提供官方公告的****网站查询链接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计分。)”经我方查询,目前为止补光灯和电子警察主机生产企业满足这个条件的只有大华一家企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人或者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该因素设置有倾向性,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应当修改招标文件。答复:招标文件不予修改。1、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网公布的2017年度至2023年度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补光灯和电子警察主机生产企业满足条件的至少有三家以上(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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