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招标项目为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新校区(二期)项目已由苏发改社会发[2019]119号批准建设,招标人江苏省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规模:二期项目总建筑面积229227平方米,占地面积约为364281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09877平方米,主要包括:教室、实验实习用房、图书馆、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后勤及附属用房等;地下建筑面积19350平方米,主要功能为人防设施。同时,配套建设室外道路、室外管网、景观绿化等附属工程。所需资金由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自筹解决。
2.2项目地点:浦口区桥林街道,东至桥祥路,南至赵黄路,西至浦乌路,北至浦乌路与秋江路夹角。
2.3最高限价: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135.46万元(其中:勘察最高投标限价133.84万元,地形测绘最高投标限价1.62万元)。本项目投标总价及分项报价均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或未提供分项报价的,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2.4招标范围:对该工程进行详细勘察、地形测绘,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相应的成果文件。协助发包人完成地质工程勘察报告的申报、审查等工作,最终取得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的《勘察成果审查报告》及加盖审查机构证章的勘察成果报告。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验收等相关后续服务工作。满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要求,并按要求完成相关审核备案等后续服务(包含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与地质勘察有关的所有服务和配合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
2.5服务期:50日历天(合同签订之日起35日历天内提交详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取得规划许可证后,10日历天配合完成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原始地面标高测量待甲方通知进场时间后5天内提供相应测量报告)。
2.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文件中提供营业执照)。
3.2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甲级或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勘察)甲级。(提供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
3.3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申请人本单位正式员工,且具备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
3.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投标人在2021年度-2023年度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年度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详见省公建中心履约评价公告。
3.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投标人提供投标承诺函1、2,格式如下,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投标承诺函1
致:江苏省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有限公司
本投标人郑重承诺如下内容:
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以上1-3项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提供,材料示例:(1)营业执照;(2)投标人控股与被控股关系,天眼查截图、公司关系架构等;(3)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截图等。(以上仅作为示例,证明材料作为承诺的佐证材料,投标人应按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真实有效材料,具体材料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提供)
4.投标人在2021年度-2023年度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年度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详见省公建中心履约评价公告。
5.如本投标人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如: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业绩;企业、人员资料作假)及本项目履约过程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本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组人员与签订合同中乙方项目服务人员及本项目实际服务人员不一致。上述情形均可视为本投标人违约行为,招标人均有权予以公示,并列入江苏省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有限公司“违约单位名单”。
投标人(盖章):
日期:年月日
投标承诺函2
致:江苏省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有限公司(招标人)
本单位作为项目的投标人郑重承诺本次投标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弄虚作假”行为,具体条款如下: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如本投标人被认定为弄虚作假或无法就相关疑点作出合理说明的,(投标人名称)同意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将弄虚作假行为在招标人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且3年内不确定为评定分离项目和限额以下项目的中标人。招标人有权将上述线索移交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向公关机关报案。
本投标人如有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同意招标人按上条款规定办理。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年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及获取方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17:00(北京时间)……下载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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