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名称:观山湖院区污水处理站运营费二、资格要求: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申明);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作所必需的相关污水处理资质、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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