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的行政处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收缴其登记证书和印章,因其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丢失无法缴回,现依法对其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公告作废。特此公告。附件:已被撤销登记2家社会组织名#****局2024年12月24日附件已被撤销登记2家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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