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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深圳分行某公司逾期贷款诉讼清收律所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4-12-24 收藏项目

恒丰银行深圳分行就某公司逾期贷款诉讼清收律所采购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相应资格的单位前来投标。

一、采购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二、项目名称:恒丰银行深圳分行某公司逾期贷款诉讼清收律所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HFS

四、采购内容:

4.1 项目概况:

分行向某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期限12个月。担保方式:由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实控人名下深圳湾彩虹之岸住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评估总值不低于1699万元;借款人对河南XX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不低于7732.52万元)及借款人对盐城市XX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不低于2413万元)做质押担保。该笔借款已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担保人亦未归还。

拟聘请律师采取部分风险代理方式,对上述债务人及相关担保人等进行诉讼催收。

4.2 本项目划分为一个包。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供应商须经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并且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1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有相关案件的代理经验。

    3、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专职律师执业资格证,拟派服务团队不少于2人,执业年限在3年以上。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应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注:①只有供应商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②若因年检等原因造成证件不全时,须持市级受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其资格视为有效;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原件或提供原件不全者,则资格审查不合格,取消其磋商资格。

③以上资格审查证件复印件(盖章)须一次性提交,未按规定出示证件的视为无效磋商。

④资格审查时间:与开标同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获取磋商文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12月24日14时00分至2024年12月30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2、

售价: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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