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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日期:2024-12-24 收藏项目
一、补缴范围 ###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下同)。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主动申请为职工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或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整改后办理补缴的,按本工作指引执行。 二、补缴溯及时间 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溯及时间,可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计算,最早不###市贯彻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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