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1.招标编号:SCGT******** 2.项目名称: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入库采购项目3.预算金额:本项目无明确预算,按代理及纠纷的类型据实结算4.最高限价:(一)主诉类纠纷(各行社为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破产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的纠纷),通过抵质押物执行收回的,现金收回部分在收回金额的3%以内计付,以资抵债收回的,在收回金额的********%以内计付。通过抵质押物之外执行收回,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现金收回部分在收回金额的5%以内计付,以资抵债收回部分在收回金额的********%以内计付;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的,现金收回部分在收回金额的4%以内计付,以资抵债收回部分在收回金额的2%以内计付;标的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回部分在收回金额的3%以内计付,以资抵债收回部分在收回金额的********%以内计付。通过重组、减免息等方式收回,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降低计付代理费用的比例。(二)被诉类纠纷(各行社为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仲裁被申请人以及被追加或变更为被执行人的纠纷),标的金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减免损失金额的8%以内;标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减免损失金额的6%以内。减免损失金额为对方当事人诉求金额和生效法律文书裁判金额之间的差额。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撤诉的,可以根据律师工作情况,支付一定金额的合理费用,但计付费用的标准不应超过原定标准的20%。(三)采取部分风险代理方式的,前期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服务费,不得超过代理费用总额的30%,且金额不得超过25万元。二、诉讼法律事务采取一般代理方式的,原则上应按以下标准计费:(一)劳动争议纠纷,每件不超过5000元;(二)不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纠纷,每件不超过3000元;(三)单笔标的金额低于100万元(含)的纠纷,应分段按件计付费用。其中,标的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每件不超过5000元;标的金额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每件不超过1万元;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每件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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