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2025年南海近岸海域海洋调查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95.0000000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95.0000000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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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内容 |
服务范围 |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元) |
服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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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年南海近岸海域海洋调查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
广东、广西、海南近岸海域。 |
950000.00 |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或结算总金额超过95万元时自动终止) |
说明:
(1)采购具体内容及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用户需求书》。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或结算总金额超过95万元时自动终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不属于整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
2.2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如供应商为分支机构,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3.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均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如存在上述情形,则评审时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3.4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国家有关规定调整相关网站信息查询渠道的,以最新渠道查询结果为准)。
3.5其他要求:
(1)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本项目只接受按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单位提交的响应文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售价:¥300.0元(人民币)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1月06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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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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