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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电信视频无人机购置项目(重新询比)-询比公告
日期:2024-12-24 收藏项目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本项目采购标的为视频回传无人机5套,视频无人机54套。包括与合同设备有关的各种设备(包括易损件)、材料、工具、软件、技术文件、机身险、三责险、运保费、操作培训、保修期内维护保养等。

1.2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本项目不划分标包,具体采购内容如下: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位

配置要求

现场视频回传无人机

5

按技术规范要求,且系统应配置必要的电池模组以及相应的机身险、三责险,用于满足日常安全飞行要求。

视频无人机

54

按技术规范要求,且系统应配置必要的电池模组以及相应的机身险、三责险,用于满足日常安全飞行要求。

1.3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完成全部合同设备的交货并提供能确保无人机运行所需的管理、运营、及维护等有关的全套技术资料。

1.4保修期:保修期为36个月,保修期从终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1.5试运行期:初验验收协议签署之日起,合同设备开始为期3个月的设备试运行。

1.6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1,546,000.00元(不含增值税)及单价最高响应限价(不含增值税),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或单价报价(不含增值税)高于单价最高响应限价(不含增值税)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本项目允许代理商、经销商、制造商响应。代理商响应的,响应人在提交响应文件同时,须提供响应产品制造商/经销商提供的合法代理授权书;经销商响应的,须提供响应产品/品牌的有效经销商证书。如同一响应产品制造商和代理商、经销商同时参与响应的,仅接受制造商响应。

2.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2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应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11月0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1月0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1月0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最近三年内(2021年11月01日起)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公布的为准,重大违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10)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或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公司与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即上述公司或上述公司的控股股东/投资人在供应商的持股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

(11)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2)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3)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4)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5)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6)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7)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18)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应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控股股东为同一自然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分包(标包)或者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项目询比响应。

2.3产品资格要求:

2.3.1响应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

2.3.2供应商须具备2021年11月0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同类项目销售业绩,同类项目指无人机类的销售业绩。

备注:

1)供应商必须提供供货合同关键页及发票复印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页、合同清单、发票。业绩统计(金额及合同时间)均以发票为准,证明材料不全无法确定为响应产品的业绩,不予认可。

2)如法人参与响应的,法人或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予以认可;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则只认可该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

3)合同原件备查,如评审时需要核查,接到正式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现场,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3.3如供应商为代理商、经销商的,需提供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并加盖原厂公章,承诺函应体现项目名称及拟响应的视频回传无人机及视频无人机型号。

2.3.4拟响应的视频回传无人机所搭载的5G终端须符合本项目技术规范书相关技术要求。须提供由通过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2021年11月01日以后出具的针对拟响应的视频回传无人机所搭载的5G终端的检测报告。

备注:

1)以上第三方检测机构须获得CMA认证或CNAS认可,供应商须提供对应官网的认证结果查询截图,否则不予认可。(CMA认证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cnca.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CNAS认可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网站(https://www.cnas.org.cn/)的查询结果为准)。

2)检测报告对应指标不满足或无法体现对应指标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询比文件获取

3.1t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12月25日00时00分至2024年12月27日24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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