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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人民医院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4-12-23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N

项目名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医院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9.5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29.5万元

采购需求:黄山市屯溪区人民医院采购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设备1台,本次采购范围包括采购医用设备的供货、包装运输(包括装卸至指定地点的配送服务)、保险、检验、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内容。具体要求见采购文件。

货物质量标准:合格。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并接采购人通知之日起30日完成供货及安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资质要求:

2.1.1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应具有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响应产品属于二类或三类时)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响应产品属于一类时);具有有效营业执照;

2.1.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所投产品属于三类时)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响应产品属于二类时);具有有效营业执照;

2.1.3响应产品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投产品属于二类或三类时)或备案凭证(响应产品属于一类时);

2.1.4供应商须对标包下的所有物品货物全部进行响应;针对响应产品,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生产厂家针对响应产品或本项目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函);

注:针对2.1.1-2.1.3款要求中有关医疗器械的相关证明资料,响应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应在响应文件对应提供相应证明。

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3信誉要求

截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不含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有效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3)被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除外)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注:“有效”是指“情形”规定的程度、起止期间处于有效状态。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对供应商的要求视同对联合体成员的要求。

2.4其他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12月23日上午8:00至2025年01月02日下午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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