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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第二次)采购公告
日期:2024-12-23 收藏项目
一、采购范围

对广西交建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检测部门和在建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进行服务,具体详见《用户需求清单》(详见附件1),如有不在(用户需求清单)的仪器设备,其检定校准依据相关检定规程、规范等文件确定执行。

(一)服务要求:

1.部分仪器需按要求送至指定单位检定;

2.在南宁市内建立有专业的团队,拥有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和工程师团队,提供优质的计量检测校准售后服务,能解决各类设备故障和技术问题,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1 年(按合同约定为准)。

4.验收标准:完成检定/校准工作后 7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定/校准证书,且出具检定/校准证书满足以下管理办法及通知中资质等级条件规定的参数检测要求的相关规定,属有效校准证书:

(1)2023年第9号部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23〕1630号);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24】1432号)。

(4)公路专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管理目录(2024年)

(5)水运专用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管理目录(2024年)

(6)《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 校准指导手册》交办安监[2018〕33号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指导手册》质监综字(2013)5号

(8)《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服务手册》(交办安监函[2019]66号)

5.质量要求: 满足国家现行规范、标准、采购文件要求。

6.技术服务:根据用户需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二)交货期:接到检定/校准通知后5个自然日内安排现场检定/校准(在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允许的条件下进行),完成检定/校准工作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定/校准证书。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资质要求:

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且能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业绩要求(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近三年(2021年12月1日-2024年11月30日)在国内至少完成过三项仪器设备计量检测服务的业绩且合同金额达到20万以上。(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中的一种作为证明资料)。

2.近三年(2021年12月1日-2024年11月30日)至少服务过三个以上甲级检测机构(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检定校准报告中的一种作为证明资料)。

(三)信誉要求:

供应商应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工作信誉不佳、有过不良履约记录的单位不能参与报名,均按否决响应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对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采购。

·  专项资格要求:

1.供应商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授权可承接相应计量检测服务项目的实验室认可资质六年以上,并且获认可的能力范围覆盖用户清单70%以上。

2.公司能力范围(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官网查询数据为准)  

(1)认可授权签字人7人及以上;

(2)认可的校准和测量能力范围350项以上;

3.供应商在南宁市内建立有专业的办事处,拥有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和工程师团队,具备注册计量师10 人及以上(必须提供身份证、资格证书、近6个月在现任职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4.能出具检定/校准证书满足以下管理办法及通知中资质等级条件规定的参数检测要求的相关规定,属有效校准证书:

(1)2023年第9号部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23〕1630号);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24】1432号);

(4)公路专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管理目录(2024年)

(5)水运专用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管理目录(2024年)

(6)《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 校准指导手册》交办安监[2018〕33号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指导手册》质监综字(2013)5号

(8)《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服务手册》(交办安监函[2019]66号)

5.承诺能免费提供各类设备检定/校准期间发生的故障维修和技术咨询服务,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五)其他要求:

1.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与响应。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采购。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否则按否决其响应处理。

三、发布公告的媒介(请登录)

四、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17时00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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