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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医院连续性血液净化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日期:2024-12-20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 萍乡市人民医院连续性血液净化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 250000.00 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 250000.00 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 条目 编号

采购 条目 名称

数量

单位

采购预算

( 元 人民币)

JXRJ-2024-026

萍乡市人民医院连续性血液净化设备采购项目

1

250000.00

合同履行期限:若所投产品为国产设备,在合同签订后的 30日内,应完成所有产品的运输、安装与调试工作;若所投产品为进口设备,则 须 在合同签订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全部产品的运输、安装和调试工作。

本项目 是否 接受联合体 谈判 : £ 是 ☑ 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3. 供应商被 “ 信用中国 ” 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4.1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4.2 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中的对应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5.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投标供应商为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2)投标供应商为产品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无需提供)。

( 3)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 4) 所投的进口产品不是供应商自己制造的,产品应具有有效的授权。

三、获取谈判文件

时间: 2024年12月2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5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2:00 ,下午 13:30 至 17:3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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