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最高限价:185000元
采购需求:长春市传染病医院采购肠胃镜洗消工作站设备项目,详见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完成供货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1)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2)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3、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2021年-2023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投标单位成立日期在2021年-2023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起至2023年之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2023年12月31日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或银行资信证明);
4、信誉要求: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对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拒绝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参与投标。 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6、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与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7日(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正常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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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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