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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工厂消防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12-19 收藏项目
1 项目概述

1.1 项目概述

1.设备安装地点:青岛海尔崂山园区

2.此项目为整体打包交钥匙工程,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全部项目设计、设备的采购、运输(保险)、调试、验收、培训、备件及售后服务等(不包含大型基建)。要求参与单位有消防施工相关资质文件,并有海尔园区消防项目施工案例。

1.2 采购内容及分包划分情况

序号

名称

规格或要求

数量/套

1

创智测试研究中心消防改造项目

按国家最新标准进行改造

1

1.3 目标读者

消防行业供应商、总包方等。

2 本次消防改造项目的范围:

本项目需投标单位现场调研,根据我司现场消防现状,提出改造升级方案及费用概算,此次改造升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喷淋改造、消防排烟改造、消防火灾自动报警改造、消火栓、手动报警装置、补风系统等,详细改造范围将以互动阶段最终确认清单明细为准。

3  具体工作要求和标准如下:

3.1 项目实施要求

序号

详细要求如下

性质

1

1、执行标准:业主提供的有关技术参数及设计要求

2、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5、《给水排水设计手册》

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7、《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包含且不限于以上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标准。

重要

2

1、消防布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1.1穿线前,必须按设计要求,检查导线的型号,规格是否相符,然后按规定根数进行穿线。

1.2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能穿在同一管内。

1.3导线在管内不能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要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1.4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必须套锁母,内侧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要套锁母。

1.5吊顶到顶板之间的导线,用金属软管保护,其上端用金属盖板与接线盒固定。

1.6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采用NH-RVS2*1.5导线,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

1.7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要大于20兆欧。

2、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点型探测器接入原系统采用海湾厂家设备,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2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2.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2.4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2.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

2.6连接探测器底座的导线,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2.7探测器的确认灯,要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3、系统调试:

3.1系统调试应在建筑内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3.2检查探测器安装位置,型号是否与图纸相符,接线是否正常,报警控制器地址显示是否一致。

3.3探头测试:将控制器自检开关打开,产生模拟火警信号,以检查探测器内部线路是否正确。检查后将感烟探头装在探测器底座上打开电源向探头吹烟,立即出现声光报警说明探头正常。

关键

3

1、风管及部件

1.1材质:消防排烟通风管道应选用不燃材料,如镀锌钢板、不锈钢板、铝板等,且内壁应光滑,以确保排烟效果. -

1.2安装位置与布线:管道布线应沿墙面、地面或天花板布设,保持平直、水平和竖直,避免与其他供排水管道、电气管道等交叉布置   ,其布设高度要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1.3连接与密封:连接方式有焊接、螺纹连接、法兰连接等,无论哪种方式都要确保连接紧密、牢固,连接点应采用密封胶密封,防止烟气泄漏.

1.4支吊架设置:支吊架应选用不燃材料,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可靠,距风管末端不应大于1000mm,直径或长边尺寸大于或等于630mm的防火阀应设独立的支架.

2、风机 

2.1选型与安装位置:风机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出口方向应正确。消防排烟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若与通管需有独立支撑,管道重量不能施加在风机零件上,连接方式应自然连接,不得强行连接。风机与风管建议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连接,若风机仅用于防排烟,则不可以选用柔性连接.

风空调系统共用且需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 2.2连接要求:风机进出口的风

3、排烟防火阀  

3.1安装要求:型号、规格及安装方向、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阀门应顺气流方向关闭,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排烟防火阀距墙端面不应大于200mm,且应设独立的支、吊架,安装处应有明显标识.

4、风口  

4.1安装要求: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固定牢靠,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5、挡烟垂壁  

5.1安装要求:型号、规格、下垂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多块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6、排烟窗  

6.1安装要求:型号、规格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可靠,开启、关闭灵活。手动开启机构或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至1.5m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自动排烟窗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文件要求,灵活、可靠.

关键

4

喷头布置

 1.1位置与间距: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火灾热气流且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间距,需依据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洒水喷头类型和工作压力确定,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间距不应大于规定值,且不宜小于2.4m,喷头与墙间距不小于0.3m. 

2.1与障碍物距离: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应为75mm-150mm。在梁或障碍物底面下方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距离不大于300mm,与障碍物底面垂直距离在25mm-100mm之间。梁间布置喷头,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距离不大于550mm.  

管道安装 -

2.1管材及连接:消防喷淋系统的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等,管道的连接方式有螺纹连接、沟槽式连接等,不同连接方式需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确保连接牢固、密封良好。 

2.1支吊架设置:管道应固定在支吊架上,支吊架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喷头附近应设支架,与喷头间距大于等于300毫米,末端喷头附近应设防晃支架,与喷头间距小于等于750毫米,喷淋支管上相邻两个喷头间应设吊架,间距不超3.6米.

其他要求

3.1设置场所: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等厂房,棉、毛、丝等仓库,剧院、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展览建筑、商店等建筑,以及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等.

3.2系统选型:根据不同的设置场所和火灾危险等级,选择合适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如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等.

关键

5

如果乙方(供应商)设备实际元器件的品牌与要求的品牌不符,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更换成合同所列品牌。如果乙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更换,乙方同意按照十倍进行索赔,经过甲方事先同意的除外。

重要

6

设备使用的材料:乙方未经海尔方书面确认,擅自更改合同或报价中材料型号或品牌、实际使用与约定不一致的,按照10倍材料价值进行索赔。 对于实际使用数量和约定不符的,如供应商在海尔方查出前主动提出来,则按照双方书面确认的所有物料的最终实际使用量结算(如汇总后实际用量不足,则在验收款中扣除该部分价值。   如汇总后实际超出,乙方同意甲方不额外支付)。 如供应商不主动提出来,在海尔方查出后,乙方同意接受直接按照材料价值的10倍索赔。

重要

7

施工前,必须提前一天通知安保,办理施工明火作业证,资料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重要

焊机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一次电源线不能有接头隐患存在,一次电源线长度不能超过50米。二次线长度,不能超过60米。

无论是信号线、电源线、电缆等必须铺设线槽,线槽必须固定,连接完好牢固,线槽规格大小满足现场需要,线体能覆盖的线槽厚度必须在1MM以上。

区域设备按图示要求安装,搬迁后的所有气源、照明、护栏、电源插座、等配套设施全部安装到位

照明安装必须随设备安装到位,新安装风扇,风扇由乙方提供,由乙方负责安装。

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工期进行,甲方在施工前1周通知施工方下周计划,施工方必须保证甲方要求进度,并能对各项临时计划或改变积极响应,满足甲方要求。

本项目实施全过程中所有设备材料的防盗、安全等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规范执行,由此造成的丢失及安全事故由施工方承担一切责任。

重要

8

工期要求和施工时间、付款方式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后进行决算审计。)

重要

工期要求和施工时间

工期60天

付款方式

比例

合同签订预付款

30%

发货款

30%

验收款

30%

质保金

10%

9

自中标通知送达之日起60天通过验收运营,以安装进度需求及甲方要求为准,保障进度。

重要

10

最优惠承诺:乙方承诺给予甲方的价格是最优惠的。 否则,乙方愿意将差额双倍返还给甲方。

重要

3.2 项目整体要求

3.2.1     定义

3.2.1.1 工程或工程项目:指本合同详细约定,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接的消防建设项目。

3.2.1.2 开工日:指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工程开始建设的日期,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或因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影响,开工日不应被延期。

3.2.1.3 开工条件:指工程施工应具备的水、电、道路等基本条件。如开工条件在开工日前不具备而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实际开工,则开工条件应被视为已经具备。

3.2.1.4 竣工日:指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工程项目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之日,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或因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影响,竣工日不应被延期。

3.2.1.5 甲方被授权人: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明确规定的甲方关于工程项目的被授权人,其权限以本合同中明确规定为限,超出权限的任何行为和承诺除非经甲方书面追认均为无效。

3.2.1.6 乙方驻工地代表:指本合同附件一中规定的乙方关于工程项目的代表,如无特别书面约定,附件一中规定的乙方代表为乙方全权代表。

3.2.1.7 合同价款:指按照本合同相关合同价款最终确定方法得出的最终的合同总价款。合同价款为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承建工程项目,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全部报酬和费用。

3.2.1.8 最高限价:本合同中约定价款为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最高限价,如无双方对工程项目内容的变更或增加另有书面补充协议,工程项目的最终结算价格不应超出该最高限价和乙方提报并经修缮中心审核确定的决算工程造价。

3.2.1.9 审计价格:指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在乙方提报工程项目决算基础上,经修缮中心审定的工程项目结算价格。

3.2.1.10 不可抗力: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仅指足以影响到本合同相关义务正常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出现不可抗力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七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或经另一方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超出规定时间未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将被视为未出现不可抗力。

3.2.2            开工前的准备

3.2.2.1 提供图纸和相关工程资料:开工日前,乙方从甲方处领取工程项目图纸,数量由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实际需要的多余图纸在不影响设计者权益的前提下,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应妥善保存甲方提供的以上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采取一切合理的保密措施。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或被告知图纸、相关工程资料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停止施工,并向甲方报告,由甲方提出解决措施后乙方予以执行。

3.2.2.2 开工条件:开工日前,乙方对工程现场进行全面现场勘查。如不符合开工条件应并采取相应措施在开工日前使之具备开工条件,甲方提供必要协助。

3.2.2.3 施工准备:开工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报工程预算、工程施工图(如甲方要求应包含工程相关配套设计),工程总体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以及甲方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开工。

3.2.3            施工保护、施工规范与保险

3.2.3.1 施工场地周围财产的保护要求:乙方应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物品等采取保护措施。施工作业不得损及甲方相邻财产和相邻其他公共和个人财产。施工中损坏的任何甲方或第三方财产,乙方有义务恢复原状或按该财产原购买价格赔偿,相关权利人均有权选择以上救济方式。

3.2.3.2 施工规范:施工现场噪音应符合工程所在地所有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要求,并不影响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正常工作。乙方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3.2.3.3 施工安全:乙方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保障施工安全,并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坏承担全部责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保险公司等有关机构和相关个人并通知甲方工程项目被授权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甲方被授权人负责协助对乙方安全行为和有关措施进行检查和监督,但对其行为的结果不负任何责任。

3.2.3.4 施工现场6S达标:乙方确保施工现场6S达标和周围交通通畅。同时乙方还应确保施工场地整洁卫生,并负责垃圾外运和倾倒。乙方必须监督外包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施工人员进入甲方厂区前,必须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并办理入厂手续。乙方人员(包括外包单位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厂内的一切安全消防治安等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严禁吸烟的规定,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设立专人安全监护,配发相关作业安全防护用品,清理现场周围无易燃物后,方可施工作业。同时对施工作业可能出现的应急的情况事先制定应急预案并对施工人员全部培训到位。如乙方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由乙方参照甲方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罚款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2.3.5 成品保护的要求:经乙方完成的工程各个部分在交工前均由乙方负责完工成品保护。

3.2.3.6 违反施工保护、施工规范的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以上任一条施工保护约定,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最高限价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采取所有合理的补救措施,如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纠正,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最高限价的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

3.2.3.7 保险:乙方有义务购买本合同所需的各项人身、财产保险。

3.2.3.8 甲方标识: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将带有“海尔”商标、标识的施工物质、用料等带离施工现场,如需要,则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应保证不做有损甲方声誉的事情。同时,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将带有海尔商标的看板、隔板、挡板等施工物质、用料销毁,如果需要重复利用,则应去掉“海尔”标识。否则,违反本条约定的,一经发现,乙方应承担不低于拾万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工程质保金中扣除。

3.2.4            进度计划

3.2.4.1 周进度计划:按以上第3.2.2.3条规定经批准开工后,乙方应按进度计划要求完成计划工程建设任务,并在每周五向甲方代表提供下周进度计划。

3.2.4.2 延期开工:除非经甲方书面批准或出现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乙方延期开工应按本合同最高限价的千分之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2.4.3 暂停施工:参照以上3.2.4.2条规定执行。

3.2.4.4 工期延误:出现以下3.2.4.4.1-3.2.4.4.6条约定的情形,并且乙方在约定情形发生后三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原因以及补救措施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并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3.2.4.4.1 双方按本合同相关规定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对工程量和设计进行变更;

3.2.4.4.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2.4.4.3 出现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

3.2.4.4.4 按本合同其他明确约定延期或甲方书面批准的其他情况。

3.2.4.4.5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竣工日按时竣工,乙方应按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工期延误未过七天,则违约金按本合同最高限价的千分之五/天或五千元/天中较高者计算;工期延误超过七天(包括一周),则违约金按本合同最高限价的百分之一/天或一万元/天中较高者计算。

3.2.4.4.6 工期提前: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的工期提前,除非是甲方另有要求,不应被拒绝。

3.2.5            工程质量

3.2.5.1 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质量要求,并适合工程项目用途。工程质量等级应达到合格。

3.2.5.2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此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之内。

3.2.5.3 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工程质量以甲方被授权人书面确认或当地政府检验部门或第三方监理单位认定为准。

3.2.5.4 质量不符的责任:工程质量不能达到质量要求,乙方应承担全部费用负责返工,如因此导致甲方或业主经营损失等间接损失,应按一万元/天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实际损失大于以上约定违约金则按实际损失赔偿。以上违约金的约定不影响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3.2.6            检查和返工

3.2.6.1 检查权: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被授权人、修缮中心代表)对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享有检查权。甲方对检查中发现的任何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质量问题,向乙方提出后,除非经甲方批准,一般情况下乙方应在八小时内反馈,如不同意甲方意见应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书面意见,视为同意甲方意见。

3.2.6.2 返工:按以上3.2.6.1条认定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有义务立即返工。

3.2.6.3 拒绝返工的违约责任:参照以上3.2.5.4条规定执行。

3.2.7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3.2.7.1 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乙方应通知甲方被授权人检查。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四十八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被授权人参加。通知中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等项目。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甲方驻工地代表和甲方被授权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返工后重新验收。

3.2.7.2 验收延期:在乙方按以上3.2.7.1条规定通知的情况下,甲方被授权人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则验收时间延期二十四小时后甲方被授权人仍未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并向甲方提交相关验收记录。

3.2.7.3 重新检查: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查时,乙方应按要求剥落,并在验收后进行重新覆盖和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经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并按以上第6条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3.2.8            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

3.2.8.1 采购方: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全部由乙方提供,合同价款已经包含了以上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费用。

3.2.8.2 采购程序: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若由乙方负责采购,则在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标准和生产单位对产品的承诺(需甲方认可以上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否则材料设备不得使用。甲方有权抽样检验所有材料;但大宗原材料设备需经工程设计师认可,甲方批准。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供工程材料明细、采购价格、商标牌号、规格型号、生产单位、质量等级和计划到位时间。

3.2.8.3 采购价格:按照3.2.8.2条规定程序被批准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采购价格(以后称“乙方价格”)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并且为合理的市场价格。如相关材料和设备经审计后审减值与乙方价格之比超过百分之二十,应被视为乙方虚报价格,则乙方应按审减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相关材料和设备经审计后审减值与乙方价格之比超过百分之五十,应被视为乙方构成重大欺诈,则除乙方应按审减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不支付相关材料和设备费用。

3.2.8.4 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和数量保证: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算经甲方确认后,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预算中所列事项进行,所使用的原材料的质量及数量均应与预算相符并经甲方被授权人进行书面确认。如施工过程中有原材料、施工量的变更,应以甲方与乙方另行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为准,否则甲方不予认可,如涉及价格结算时,将按同类产品市场最低价格予以结算。如乙方弄虚作假,则视为乙方违约,应按相关质量不符或虚报数量部分材料和设备的乙方价格的百分之五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条款长期有效,不因工程验收合格、保修期届满而失效。

3.2.9            竣工验收

3.2.9.1 乙方应在工程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合格报告。

3.2.9.2 乙方应在工程完工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被授权人进行验收,验收日应在乙方书面通知后两天或甲方同意的日期。甲方在未验收前实际投入使用不应被视为验收合格,如最终验收不合格或建筑物质量有问题,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全面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3.2.10        竣工结算

3.2.10.1 提交结算报告: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

3.2.10.2 结算价格:

3.2.10.2.1 固定总价合同:本工程项目竣工后无须结算审核,最终结算价格即为合同最高限价。如具体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经营体长级别及以上的人员签字确认必须对该工程项目工程量进行增减或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由甲方另行与乙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工程最终结算价格按工程验收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审计,结算价格低于合同最高限价,则以结算价格为准,经审计的结算金额大于合同最高限价,则按合同最高限价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格。

3.2.10.2.2 乙方应在本工程项目全套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确定后20天内作出详细的整体工程预算,要求细化到所使用的原材料的规格、型号、产地、品牌、单价、数量等。对此预算,甲方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确认。乙方所做预算与审计价值相比,如误差在±3%之内,视为预算合理,在最终结算时如预算低于审计价值,则按乙方预算结算;如预算高于审计价值,则按第三方审计价值结算。如乙方所做预算超出审计价值3%以上,视为预算虚假,甲方有权视乙方的恶意程度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对终止前乙方已完成的工作按上述原则结算。

3.2.10.3 付款时间和比例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3.2.10.3.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资料审核并确认无误后以附件一约定的方式付款。但乙方有义务提示甲方付款,乙方未履行此义务或提交材料有误、不全,则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符合本合同附件一约定的发票。涉及税务政策引发的税率下调期间业务,以不含税金额按最新税率计算新结算金额。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3.2.10.3.2 尽管有本条前述约定,若因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导致甲方迟延支付或部分支付乙方工程款项的,则甲方不承担因此违约的责任。

3.2.10.4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方如不按时付款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2.10.5 特别约定:乙方承诺其提供给甲方的价格中各具体项目单价是本合同签署当时其向所有客户提供的市场最低价格,否则乙方应退还差价部分或由甲方在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一笔服务报酬中直接扣除。如本合同下的服务提供期间,乙方降低各具体项目单价或向任何客户提供其他优惠,或相关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给予乙方的价格降低或提供其他优惠(以后统称“优惠”),则甲方自动享受该优惠。

3.2.10.6 乙方保证:按时支付施工人员的工资、报酬,因乙方未能按时向其施工人员支付工资导致乙方施工人员向甲方请求支付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用于支付施工人员的工资。如乙方无法执行本协议项下乙方赔偿责任的,乙方同意由乙方或者乙方法定代表人以其自有财产向甲方进行赔偿,法定代表人对本协议项下乙方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2.10.7 乙方确认并同意,就其与甲方的本合作项目或者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指海尔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其他合作项目(如有),如果乙方在某一合作项目中对甲方及/或其关联企业存有任何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则甲方及/或其关联企业有权从其他合作项目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抵扣相应的金额。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有义务按甲方及/或其关联企业的要求提供合格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等。

3.2.11        保修与工程保用期

3.2.11.1 保修内容、范围:双方如无特别书面约定,保修范围为工程全部,保修内容则为该工程出现的非人为或不可抗力因素破坏的与验收标准不相符的任何部分。

3.2.11.2 保修期内的维修:如甲方需乙方提供维修服务,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二十四小时内乙方应到现场并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如乙方不按约定向甲方提供维修服务,每次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甲方损失。

3.2.11.3 保修期限:双方如无特别书面约定,保修期限为:

项目为3 年(最低不得少于1年)。

在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应免费提供维修服务(包含所有材料费、人工费等)。在工程保修期外,乙方应只收材料成本费和合理人工费向甲方提供终生维修。

3.2.12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3.2.12.1 合同变更方式:甲方被授权人的权限为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甲方被授权人权限以外的其他事宜变更(如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乙方是否可转包、分包等)由甲方另行与乙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形式无效。如无签署生效的书面补充协议,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否则应被视为违约行为,乙方应在甲方要求下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损失。

3.2.12.2 合同的变更、解除权:甲方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时,应提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1天内向甲方书面反馈有关工程施工的全部情况。已经完工部分的工程甲方应参照本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

3.2.12.3 乙方违约时的解除:如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2.13        工程分包、转包

3.2.13.1 禁止分包、转包:本工程禁止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最高限价的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有相关损失。

3.2.13.2 经批准的分包、转包:工程分包内容、分包方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分包方接受本合同下乙方相关义务的正式书面文件。任何情况下乙方应就分包方所有相关行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2.13.3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一切分包费用的结算均须经由乙方负责,甲方或业主不向分包方承担任何义务。

3.2.13.4 资质:乙方应保证分包方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2.14        其他约定

3.2.14.1 甲方赔偿责任:

如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损失证明材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甲方赔偿金额以本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为限),甲方不需承担乙方利润损失、其他特殊或间接或意外或后续的损失和税金等。甲方向乙方补交合同价款时,乙方未向甲方书面主张支付逾期期间利息、本合同下的其他违约金、赔偿金的,视为乙方放弃。

3.2.14.2 本合同的效力约定: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修改本合同,双方之间签订的涉及本合同业务的其他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时,以本合同为准。

3.2.14.3 本合同的转让: 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将自己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应通知乙方,双方解除合同。如乙方与该第三人发生争议,乙方保证不向甲方主张权利或追究任何责任,如需甲方参与诉讼,双方同意提交至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上述权利转让行为对甲方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且乙方构成恶意违约,应按照转让所得或本合同总金额(两者孰高)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2.14.4 全部合同: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前已书面告之甲方其与甲方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否则造成甲方与其关联企业为同一目的与乙方重复签订合同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3.2.14.5 权限约定:乙方理解并同意在未持有甲方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加盖甲方公章并有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者双方之间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的生效条件已经存在生效的书面合同,甲方任何业务经办人员无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作出的任何业务承诺、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授权以甲方名义、以甲方业务员名义发出业务订单,接收、验收或确认任何工作成果),都不能代表甲方,该种行为完全是其个人行为(事后经甲方书面追认除外),乙方同意由此发生的所有法律后果都由其个人承担,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对乙方不按此条约定执行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行为涉及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3.2.14.6 条款独立:一方按照本合同下的某一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另一方追究违约方在本合同下其他条款中约定的相关违约责任。本合同任一条款被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2.14.7 合同的登记、审批、鉴证:如本合同需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手续和合同鉴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全部税费和费用,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由甲方办理的事项除外。因乙方未办理相应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2.14.8 合同的溯及效力:如工程项目在本合同实际签署前已经实际履行,则本合同自动具有向前的溯及效力。

3.2.14.9 不弃权: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各方未主张或行使本协议下的任何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为默示放弃。

3.2.14.10 重复计算:本合同以上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等重复计算。

3.2.14.11 特殊约定:本合同下乙方任何义务不以甲方付款义务为前提,乙方不得因甲方未及时付款而中止、推迟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3.2.14.12 损失赔偿: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的发包方或业主(如有)向甲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诉、索赔等),甲方有权先对发包方或业主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与发包方、业主达成和解、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等)。甲方因此支出的款项、费用、减少的利润等均由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乙方赔偿责任如乙方不能执行的,乙方同意由乙方或者乙方法定代表人以其自有财产向甲方进行赔偿,法定代表人对本协议项下乙方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2.14.13 乙方对员工及分包方的管理与控制:乙方确认管理及控制其员工及其分包方是乙方的责任,乙方应及时支付其员工、分包方工人的工资、劳务费等款项,如乙方与其员工、分包方等就款项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无论产生该纠纷的原因是什么,乙方应保证不会及于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乙方分包单位的民工/员工、其他相关人员到甲方、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点进行上访、闹事、静坐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损害海尔形象、声誉,否则乙方同意:

(1)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次;

(2)应负责平息上述事项,向甲方书面道歉,承担一切责任;并且乙方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少于壹佰万元/次;

(3)以上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任何一笔对乙方的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应付款项不足的,甲方保留追偿权利。

即使乙方认为前述与员工或分包方的纠纷是因为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项义务造成的,乙方也清楚的知道与甲方的任何争议与纠纷均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依法解决。

3.3 项目实施与管理

3.3.1  项目组织结构

3.3.1.1 项目团队

甲乙双方共同组建项目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项目领导小组、甲乙双方项目经理、甲方项目监理、第三方设备供应商、乙方项目经理、乙方现场实施组、乙方质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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