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年6月28日指定宜兴方正会计师****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经管理人****公司主要财产为车辆及机器设备,评估总价为************公司负债总额为********.19元,故管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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