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污水处理厂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清河再生水厂40万吨曝气头及管路更新供货及安装,已由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关于海淀区污水处理厂设备更新改造工程的备案(京海淀发改(备)〔2024〕47号)),资金来源为国债及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40%国债资金,其余为自筹资金,招标人为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招标内容与范围:海淀区污水处理厂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清河再生水厂40万吨曝气头及管路更新供货及安装,详见招标文件
招标暂估金额:17280000(元人民币)
项目地址:北京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1号
其它说明:本次招标采购设备名称、数量、技术要求、交货地点、交货期等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为采购设备的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简称“代理商”)。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具备/资质,近五年具有合同金额不少于700万元的再生水厂(或污水处理厂或自来水厂)的主要设备供货(类似项目描述)业绩,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具备/资质,近五年具有合同金额不少于700万元的再生水厂(或污水处理厂或自来水厂)的主要设备供货(类似项目描述)业绩,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投标设备制造商应具备/资质,投标设备供货业绩及其他要求/;(2)投标人应提供主要设备(膜片式曝气盘)制造商授权书;(3)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种类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4)其他要求:/。同时,投标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近5年具有合同额6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2本次招标对失信被执行人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3其他要求投标人应配置设备负责人和安装施工负责人各1人。项目安装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设备负责人应为中级工程师(专业为排水工程或机械工程)。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安装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提供,设备负责人由设备供货单位提供。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要求:(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参加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4-12-18 16:00:00-2024-12-23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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