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加分项中“(2)企业实力”第一条“(1)投标人具备自有仓房,且生产仓房面积≥8000平方得2分”修改为:“(1)投标人具备自有或租赁仓房,且生产仓房面积≥8000平方得2分”;本条对应备注第2条“2、自有仓房需提供产权证明,如“房产证”、“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扫描件;产权证明所有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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