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最终表决结果:125位债权人对管理人所提方案均投“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25/148),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未达到法定通过的条件,管理人依法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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