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标准: 1、中标单位保证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且合法有效,经营状况良好。2、中标单位应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交付产品时应向甲方提供该批次检验报告和发货单,否则甲方有权拒收。3、中标单位在供货时不得提供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 (2)临近保质期、超过保质期限或不贴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3)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内含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4)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4、中标单位所供食品,务必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出现食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中标单位无条件退货或换货;若因质量引起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或其他事故由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二、报价方式:综合单价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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