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中海加油站地块土地使用权租赁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2月1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一)原公告:中海加油站地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占地面积********亩,将采用竞价方式,完成本次土地使用权租赁出让交易。本地块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包括地上附属物:加油站设备、设施及房屋等。本地块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归第三方所有,土地使用权竞得人须于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与第三方协商地上附属物产权归属和使用问题,并签订书面文件。更正为:中海加油站地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占地面积********亩,将采用竞价方式,完成本次土地使用权租赁出让交易。本地块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包括地上附属物:加油站设备、设施及房屋等。(二)原公告竞价说明:其他说明:中海加油站地块目前由杨立斋租赁使用,该地块地上附属物(加油设施设备及房屋)等由杨立斋与中海加油站共同投资建设,本次土地使用权竞得人须于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与杨立斋协商地上附属物处理方案,并签订书面文件,作为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的必要依据。如10个工作日内,未自行与杨立斋协商地上附属物处理方案,未签订书面文件,甲方将重新组织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竞价。更正为:其他说明:中海加油站地块目前由杨立斋租赁使用,该地块地上附属物(加油设施设备及房屋)等由杨立斋与中海加油站共同投资建设。本次土地使用权竞得人须于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由杨立斋与竞得人协商地上附属物处理方案,并签订书面文件,作为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的必要依据。如10个工作日内,杨立斋未与竞得人协商地上附属物处理方案,未签订书面文件,出让方将视为杨立斋自动放弃地上附属物所有权。 更正日期:202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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