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或合同权利人行权途径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含重整、和解及清算)以后,债权申报是债权人或合同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必经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向管理人完成申报手续的债权人不得行使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自进入破产程序,所有债权人不得在破产程序之外对任何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违者承担法律责任。二、债权申报时限债权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5年1月6日。逾期申报的,应缴纳申报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且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申报人务必按要求尽量提供完成资料,资料不齐的,管理人将进一步对债权进行核实,核实期间不视为已完成申报。管理人收到公告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如逾期申报的还需预缴债权审查费用)之日视为完成债权申报的日期,并在指定期限内仍不能补齐资料的不利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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